苏国税函〔2008〕41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9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报表只统计中央和地方成品油炼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包括仅生产溶剂油、润滑油等成品油的加工企业。
2、有成品油炼制企业的地区,请在12月1日至31日每日下午4时前,将《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报送至“省局FTP:流转税/up/消费税/成品油日报”目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