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6〕5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统一规范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全面正确地计算和交纳消费税税款,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消费税纳税人统一使用《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提前对消费税纳税人作好申报表使用前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1997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原《北京市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费)申报表》不再使用。
三、《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制定,统一印制、发放。
四、《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件:[1]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