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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度增值税、消费税增负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1997-01-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国税〔1997〕0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退税是我市涉外税收的重点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保证该项政策执行到位,抓好贯彻落实,解决退税中的疑难问题和遗留问题。现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度增加税负退税清算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清算工作的总体要求
  1996年度是执行税负返还政策的第三个年头,各局应高度重视此次清算工作,统一部署,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认真审核企业各项退税基础资料,严格执行退税手续及审批权限的工作要求,摸清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清算工作应在5月31日以前结束,清算结果应于6月15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局涉外处,同时将清算数据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清算汇总表”(附件一)
  二、清算范围
  1.1996年度办理按季按年预退的企业;
  2。年终清算一次性办理退税的企业;
  3。以前年度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未退或多(或少)退税款的企业。
  三、清算内容
  1。增值税、消费税的清算
  清算企业当年度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从而清算应缴税额、入库税额。
  2。期初库存抵扣的清算
  清算企业当年度是否按原审核确定的基数按规定比例进行抵扣。
  3。原工商统一税的清算
  清算企业当年度各项税收业务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税率,从而清算原工商统一税税额。
  4。增加税负金额的清算
  清算企业入库增值税、消费税额与原工商统一税税额比较后的余额,从而清算增加税负金额。
  5.1996年度内实际预退税的清算
  清算企业当年度按季预退或按年预退的金额。
  6.多退少补税额的清算
  按照增加税负清算结果以及实际预退税清算结果对应退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清算工作的政策依据
  各局在这次清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京税外[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这次清算工作,市局归纳整理了其它政策规定(附件二)一并下发使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清算汇总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增负退税有关政策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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