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二〔1996〕43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条款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法规第二条第1项、第三条、第四条、附件1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区、县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作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问题
1、经与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协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普通标准住宅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时,可按栋号掌握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后)①
2、为简化征管手续,对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暂缓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②
注释: ①②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的时间问题
1、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主营或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单位,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手续,在签订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含预售房收入)15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于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三、关于合作建房办理纳税登记手续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合作建房的,在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时,将合建方的基本情况在有关栏目注明。(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附后)
四、关于预售综合楼预征比例问题
对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楼预售价款,按预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
1、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③
注释:③此件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普 通 标 准 住 宅 审 核 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单位 | 经济类型 | ||||||
单位地址 | 联系人电话 | ||||||
项目详细座落地址 | |||||||
建设项目计划文件批号 | 批文机关 | ||||||
计划投资额 | 万元 | 建筑结构 | 建筑总面积 | 平方米 | |||
一居室 | 户 | 二居室 | 户 | ||||
三居室 | 户 | 四居室以上及其他 | 户 |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住宅装修标准 | |||||||
审核项目 | 住宅设备标准 |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