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6〕50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情况,现对征收土地增值税涉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除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销)售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①
注释:①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日加收应预缴未预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为了进一步方便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预缴申报手续,有效提高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效率,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预售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时,启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
附件: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登记项目序号:□□□□□□□□ 缴款书号码:□□□□□□□
税款所属时间 年 季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纳税人名称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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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可销售总面积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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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销售自用总面积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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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本期申报数 |
累计申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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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销)售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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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销)售建筑面积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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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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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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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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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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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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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签章) |
会计主管 (签章) |
经办人 (签章) |
联系电话: |
填表说明:
一、本表各项内容,均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登记的项目为填报对象。
二、纳税人出售已完成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出售房地产收入和预售正在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房地产价款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三、表头登记项目序号:按《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税务机关编制的号码填写,不可重号。
四、本表“批准可销售总面积”栏,应按有关部门批准项目销售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填报。
五、本表“未销售自用总面积”栏,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已预(销)售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余额填报。
六、本表“预(销)售收入总额”和“预(销)售建筑面积合计”栏,按本季度内,所出售和预售的本项目取得的收入和预(销)售建筑面积的合计数额填报。
七、本表“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栏,适用公式:按“预(销)售收入总额”乘以1%的预征率。
八、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