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房函〔2007〕1302号
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我局委托评估机构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进行了评估。调整后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如下:
序号 |
行政区域 |
价格标准 |
1 |
罗湖区 |
17160 以下 |
2 |
福田区 |
17940 以下 |
3 |
南山区 |
17160 以下 |
4 |
盐田区 |
16380 以下 |
5 |
宝安区 |
11700 以下 |
6 |
龙岗区 |
10920 以下 |
注:1.上述价格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 倍,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人民币计价;
2. 本次价格标准公布有效期限为2007年11月20 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在此期间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标准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