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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5-12-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地税发〔2005〕557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对我市普通住房具体标准和第一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第一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一律按照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取得的房改房第一次对外销售的,一律按照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房改房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营业税免税审批程序和所需资料(包括房改房证明资料)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3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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