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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06-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地税函〔2009〕22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本文第二条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在2006年3月2日(不含)之前已开发并签订预售合同,各地已按原标准认定的普通标准住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律不作追溯调整。
  二、对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用房等综合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可按面积占比分别计算确定。
  备注:本文第二条规定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废止
  三、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规定,应清算未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2009年7月30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税负率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可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办法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对逾期未申报并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仍未申报的、以及其他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要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
  五、对自本文下发之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实施清算管理。在受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根据申报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省局规定的纳税评估程序实施。
  六、各地要深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掌握本地区房地产的发展现状,适时调整预征率,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涉及面广、对房地产行业影响较大、情况也较复杂,各级地税部门要正确领会省局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要结合当地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实际,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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