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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平潭县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8-09-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榕地税发〔2008〕156号
 
平潭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平潭县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岚地税发〔2008〕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杂物间按产权证标明的房地产商品类型归集,产权证未标明的,统一按非住宅口径计算其可售面积。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问题,《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榕地税发〔2008〕108号)已有明确规定。
  此复。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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