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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9-05-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地税发〔2009〕237号
 
各区局:
  现将《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分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各区局要在清理辖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清算分步推进计划。6月10日前必须完成2个以上的项目清算工作。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工作。
  二、选择重点项目开展清算。对多方合作房地产项目,以及2002年1月1日后成立的房地产公司开发销售的项目要先行组织清算。对此部分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算。
  三、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对注销、退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经过税务检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财行便函〔2009〕26号 
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部署各地开展了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工作。根据文件精神,总局已组织督查组对广东、安徽等省先行检查。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确保完成组织收入工作,根据2009年全国财产和行为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局领导指示,我司将于6-7月,采取抽取部分省市进行检查的方式,继续开展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将直接传给被检查单位。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积极做好自查,并配合督导检查组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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