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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2011-01-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本法规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按照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限制高档商品房开发。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二、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依法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按预征率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待符合清算条件后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30%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40%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50%征收;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按增值额的60%征收。
  三、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地税局要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严格审核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对提供虚假发票、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及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四、按照《条例》、《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以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规定的日期执行(执行期限为5年)。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5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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