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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2006-09-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地税发〔2006〕555号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转发给你们,现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调整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二、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纳税人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各区局应及时将有关调整规定通知代征单位,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
 
 深府办涵〔2006〕86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请示》(深地税函[2006]62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第三条“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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