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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0-08-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第十条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冀地税发〔2006〕51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建保〔2013〕5号)第一条第(二)项  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统称保障性住房。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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