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6]310号
各区局:
现将《关于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核准 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核准备案程序
一、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核准内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核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核准条件:
(一)房地产类型为居住用住房。
(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住房。
核准权限:主管区局
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
(二)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互换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四)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格:《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核准程序:
(一)受理申请
各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申请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方法和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对申请进行来文登记。
2.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3.核对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4.对照以下受理条件,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①提供证明资料齐全;
②提供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完全相符;
③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已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经经办人签字确认。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受理其申请,留存各项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并将各项证明资料的正本当面退还申请人。
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面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5.受理申请人员将受理的文书资料移交经办科室(组)审核。
(二)检查核实
1.区局控管科(组)在2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提出初审意见,送区局征管(税政)科。
2.区局征管(税政)科在2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报区局领导审批。
3.区局领导按核准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在《减免税呈批表》上签署意见。
4.区局办公室根据区局领导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减免税复函,
(三)送达
经办科(所)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法定权利。
核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核准内容: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核准条件: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核准权限:主管区局
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二)如属单位则提供房地产所属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属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四)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格:《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核准程序:
(一)受理申请
各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受理申请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方法和要求完成本阶段的工作:
1.对申请进行来文登记。
2.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3.核对各项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4.对照以下受理条件,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①提供证明资料齐全;
②提供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完全相符;
③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已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经经办人签字确认。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受理其申请,留存各项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并将各项证明资料的正本当面退还申请人。
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面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5.受理申请人员将受理的文书资料移交经办科室(组)审核。
(二)检查核实
1.区局控管科(组)在2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提出初审意见,送区局征管(税政)科。
2.区局征管(税政)科在2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报区局领导审批。
3.区局领导按核准权限在2个工作日内在《减免税呈批表》上签署意见。
4.区局办公室根据区局领导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减免税复函。
(三)送达
经办科(所)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法定权利。
核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
备案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
(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5年以上的(含5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
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
(二)销售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四)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备案材料:
(一)兼并和被兼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被兼并企业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三)企业兼并协议,以及有关方面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备案材料:
(一)联营双方或投资方、被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投资或作价入股的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三)企业联营有关合同或协议;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备案材料:
(一)合作建房合同
(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三)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对上述属于备案管理的减免税事项,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9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