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9〕35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
根据深地税办纪要〔2009〕13号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工作部署,各区局要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尾盘、多方合作项目、特别是2006年以前符合清算条件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迎接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督导督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展缓慢。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产行为税司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37号)有关清算工作的要求,截至6月30日,我市只有罗湖、福田、宝安、龙岗4个区局完成10个项目的清算工作,其余各区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未能按市局要求于6月30日前完成。请各区局认真总结前阶段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落实深地税发〔2009〕237号、地税办纪要〔2009〕13号的工作部署,力争完成2009年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任务。
二、要严格执法,确保国家税款不致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确保税款安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