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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2007-08-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地税函〔2007〕1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税源管理工作,省局决定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税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涉及立项、开发、销售等多个环节,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方面存在较多漏洞。为了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职能,有必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管理,建立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实施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掌握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进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摸清土地增值税的税源,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将税源转化为收入;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质量。
  二、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方式
  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分级监控制度。省局负责监控省级的2007年度30户重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见附件1),该30户重点监控税源今后年度有变动的,省局将以表格形式下发;市局除监控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省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根据税源情况确定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县级局除监控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地税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根据实际税源情况确定本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三、对重点税源户实施监控的内容
  (一)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价格、方式、用途、面积、容积率等。
  (二)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和分期开发情况等。
  (三)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
  (四)完税信息,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
  (五)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房地产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的领导,明确人员负责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工作。要加强与房屋、土地、规划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获取有关土地出让、房地产立项、开发、预(销)售等信息,从源头上做好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的监控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资料,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将掌握的房地产销售情况,用于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展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中,要按照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地税机关负担的原则,加强对已有数据信息的利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登记信息、征管信息、重点税源户监控等信息,从中获取相关数据。对上级地税机关已经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得要求基层地税机关报送;对地税机关已经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填报。此外,各部门在数据采集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尽可能统一采集数据。
  (四)各市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制定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办法。
  (五)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有关税源信息以“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见附件2)和“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在各市的开发项目清单”(见附件3)上报。上报内容为截止到12月31日或6月30日的累计情况。上报方式通过省局网页数据报送。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2月5日和8月5日。
  附件:
  1. 2007年省局负责监控的30户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名单
  2. 市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
  3. 省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在各市的开发项目清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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