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

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启用新版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底稿的通知

2021-08-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增值税管理模块上线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21]185号)要求,2021年11月中下旬起在北京、江苏、广东、云南、青岛5省市开展总局土地增值税模块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市局决定在土地增值税管理模块上线前,率先启用管理模块中的新版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底稿(以下简称新版清算底稿)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1年8月2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清算底稿,包括《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附表(试用)》(附件1)和《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底稿(试用)》(附件2)。
  二、适用范围
  1.对2021年8月22日前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需要按照新版清算底稿进行清算。即纳税人需要填写《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附表(试用)》,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按照《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底稿(试用)》进行审核。
  2.对2021年8月22日前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但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各基层局应选取至少5个项目按照新版清算底稿进行清算,符合以上条件项目少于5个的,据实适用新版清算底稿。对这些项目涉及《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附表(试用)》数据填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已提交资料进行补充填写。原清算审核底稿与新版清算底稿同时使用,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公式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向市局沟通汇报并及时调整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新版清算底稿是土地增值税管理模块核心内容,启用新版清算底稿是保障土地增值税管理模块顺利上线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土地增值清算效率、减轻工作负担、降低执法风险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学习应用新版清算底稿和操作流程,变“要我用”为“我要用”。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新版清算底稿相对以前的工作底稿审核的内容更细、更精准,在使用的初期会不同程度增加审核的工作量,这需要我们大胆探索,勇敢实践,既要争取工作的进度,又要保证工作的质量。各单位要结合使用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操作办法,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三)加大宣传,注重培训。各单位应做好启用新版清算底稿的宣传工作,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通过纳税提醒、集中培训、一对一辅导等多种渠道及时将此项工作涉及的相关政策宣传、辅导到位,让纳税人正确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特别是对已通知清算尚未报送清算资料的纳税人,应立即通知其使用《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附表(试用)》。同时要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让清算人员熟练掌握新版清算审核底稿的使用。
  (四)强化审核,提升质量。各单位在使用新版清算底稿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需配套使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试行)》(附件3)进行审核,但清算审核内容不仅限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扩大审核面,提升清算质量。对纳税人使用建筑房地产一体化平台的项目,应审核项目发票的使用。
  附件:
  1.《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附表(试用)》
  2.《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底稿(试用)》
  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要点(试用)》
                                    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1年8月12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