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9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管理、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省局8楼会议室召开了业务座谈会,对清算单位内土地成本分摊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以下内容:
对清算单位内的土地成本分摊方式应按照受益原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也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分摊。具体分两步:
首先按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占清算单位总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如果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再按照各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房地产财税网释义】某类型已售建筑面积对应的楼基座用地成本=∑(某栋楼基座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总土地成本)÷该栋楼总可售建筑面积×该栋某类型已售建筑面积
然后按清算单位内每类型房地产的可转让建筑面积占清算单位内总可转让建筑面积比计算分摊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成本。
【房地产财税网释义】某类型已售建筑面积对应的公共设施用地成本=〔总土地成本×(1-∑楼基座面积/总占地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某类型已售建筑面积
不同类型房地产分摊的土地成本是以上两部分相加的和。
【房地产财税网释义】某类型已售建筑面积对应土地成本=某类型已售建筑面积对应的楼基座用地成本+某类型已售建筑面积对应的公共设施用地成本
以上政策对已经清算审核完毕的项目(包括税务机关已出具清算审核报告但企业未缴纳税款的项目)不再调整。对分期分批开发的项目,凡已对项目内部分清算单位出具清算审核报告的不做调整,且该项目剩余的清算单位应延续以前分摊方式继续执行,直至项目全部清算完毕。对尚未出具过清算审核报告的项目可按此分摊方式执行。
主持:逯家峰
出席:林 野、王振伟(长春局)、张百成(长春局)、狄玉波(长春局)、李 乐(长春局)、廖尹默(长春局)、魏海滨(长春局)
记录:陈旭光(长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