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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项目房地产类型划分方法的公告

2020-10-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02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调整土地增值税项目房地产类型划分方法,并公告如下:
  同一土地增值税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在预征时应分别适用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后受理清算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项目房地产类型划分方法的公告》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科学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将土地增值税项目房地产类型的划分从两类调整为三类。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之“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房地产类型明确划分为三类: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
  三、主要内容
  同一土地增值税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在预征时应分别适用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后受理清算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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