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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6-3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泉地税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报市局审核确认核定征收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核定征收:
  一、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按销售额的0.5%核定征收,2002年12月31日以后销售的,适用以后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二、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对住宅与非住宅按销售额的2%核定征收,对别墅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如各县(市、区)税款所属时期适用的预征率较高,从高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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