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07〕1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2007年2月1日前已符合“通知”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市局甬地税二〔2003〕295号文件办理;2007年2月1日起符合“通知”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一律按照“通知”规定办理清算手续。
二、二手房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甬地税二〔2006〕116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