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税务局 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994-08-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税三〔1994〕49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市税务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3年12月31日联合下发了 京税三〔1993〕862号《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以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发布贯彻前,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有关税收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据了解目前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买卖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办买卖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应在买卖过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手续。
  3.房地产管理机关对凡未取得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或免税证明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发征手续。
  4.各主管税务机关接产权过户通知单后,要严格管理进行登记,以便掌握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情况。
                             1994年8月12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