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01-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税收管理,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