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税收管理,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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