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就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最低预征率
县区 | 住宅 | 其他房产 |
湘桥、枫溪、开发区 | 3% | 4% |
潮安区 | 3% | 3.5% |
饶平县 | 2.5% | 3% |
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潮地税函〔2013〕19号)及《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预征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第一条对我市行政管理区域房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了规定,即“湘桥、枫溪、开发区住宅按最低3%预征率、其他房产按最低4%预征率;潮安区住宅按最低3%预征率、其他房产按最低3.5%预征率;饶平县住宅按最低2.5%预征率、其他房产按最低3%预征率”。《公告》第二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了规定,即“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