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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管理一处财产行为税业务研讨会议纪要

2017-11-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针对长春市局提出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业务问题,省局财产行为税一处和长春市局财产行为税处共同召开了业务研讨会,经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初步达成以下执行建议:
  一、地下车位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问题
  执行建议: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吉地税函[2012]54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库)出租或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成本、费用。长春地区对2018年1月1日后新立项的项目要继续执行吉地税函[2012]54号文件规定,2018年前已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原做法延续到清算审核。
  地下车位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我处已经报请税务总局,待总局回复后遵照执行。
  二、政府返还资金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问题
  执行建议:按照现行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扣除项目应为实际支付的款项。对各级政府返还的款项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抵减相应的扣除项目,无协议约定或从返还项目名称上无法判断其内容的,一律抵减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企业获得政府返还资金,应当按照出让金票据金额将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中缴纳房产税,不考虑返还问题。
  三、四项成本的单位标准能否核定问题
  执行建议:四项成本确定是土地增值税计征的关键环节,但税务人员不具备工程造价专业水平,难以明确核定标准。广东中山、江苏无锡、福建等地有较为成熟的工作经验,可组织干部考察学习,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服务外包。
  四、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执行建议:如政府出让毛地,由于非受让方原因,未如期取得土地的企业,凭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实际取得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政府出让净地,不论原因,严格按照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
  五、个人(自然人)闲置的土地及非住宅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执行建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纳房产税。按照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规定,在开征范围以内的个人闲置土地没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六、农业合作社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
  执行建议: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关规定中对征税范围内的农业合作社没有不征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明文规定。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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