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之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石河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2016]68号)批准,对石河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精神和文件的批复,调整后的石河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于2015年11月16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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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范围
石河子行政区域内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具体位置:东至玛纳斯河床中心为界,南至石河子南地界,西至石河子与沙湾县分界线,北至原145团的北界(东至夹河子水库西坝线,西至总排干渠与蘑菇湖水库西南角相接处)。
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等地
第一部分:东至东一路西侧;南至北二路北侧;西至西一路东侧;北至北五路南侧。第二部分:东至东六路西侧;南至北一路北侧;西至东三路东侧;北至北五路南侧。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等地
东至东六路西侧;南至天山路北侧;西至西三路东侧;北至乌伊公路南侧。每平方米年税额11元。
三等地
东至玛纳斯河床中心线西侧;南至北疆铁路北侧;西至石河子与沙湾县分界线;北至乌伊公路南侧。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
四等地
第一部分:东至玛纳斯河床中心线西侧;南至乌伊公路北侧;西至石河子与沙湾县分界线东侧;北至原145团的北界线南侧。第二部分:东至玛纳斯河床中心线西侧;南至石河子南地界北侧;西至石河子与沙湾县分界线东侧;北至北疆铁路南侧。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五等地
石河子玛河气田所占的土地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1.05元。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咨询电话:0993-2814484 18097538563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0993-2672381
石河子北泉镇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0993-2257077
石河子地税局一分局咨询电话:0993-2859233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