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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7-04-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5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X号公告),为统一执行口径,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第八条对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在充分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区各地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
  我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计算征收的方式,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含)以后取得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按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为帮助基层和纳税人及时掌握预征率变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为便于基层和纳税人准确把握公告时间,公告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公告,对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本公告中列举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5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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