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6〕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十条补充以下规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为0.3%-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按以下标准确定具体预征率。
住房(别墅除外)预征率幅度为0.3%至2%,其中,市区(含县级市)预征率幅度为1%至2%。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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