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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10-11-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南地税发〔2010〕220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对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结合房地产项目管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组织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对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深入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税负测算工作,对商用面积占项目比重较大、预计项目增值额、增值率较高的项目,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不得简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一核了之"、"求快图省"。
  二、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对审核中发现有隐瞒收入、扣除项目偏高、税负偏低等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三、各级稽查局在日常稽查中应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一项重点检查内容,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必须及时依法进行清算。
  四、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局负责审批。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局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范围,严禁按照纳税人规模大小、房地产项目大小搞"一刀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一律不得核定征收。
  五、2010年1月1日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经税务机关查实无法进行查账征收,需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点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原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19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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