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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征收管理与稽查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10-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南地税发〔2009〕221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工作管理,明确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工作职责的划分,避免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互相推诿,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根据《关于明确征管工作与稽查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地税发〔2006〕11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的检查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日常征收管理由主管局负责。涉及清算退税的,统一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并出具处理决定或检查结论。
  二、关于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退税需提交材料问题
  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退税的,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资料不完整或不按照税务部门规定要求填报相关资料的,主管局不予受理其退税申请。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处理程序
  (一)主管局在收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申请后,要严格审核其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填报要求,对不按要求报送清算退税申请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并辅导纳税人填报。对经审核资料收集完整须提请税务稽查的,列好移交清单附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提交市局稽查科。
  (二)市局稽查科在收到主管局提请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资料收集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管局限期补正,对符合要求的转交稽查局检查核实。
  (三)稽查局检查
  稽查局在收到市局稽查科的转办通知后,应及时安排检查,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并将处理决定书或检查结论抄送主管局。
  (四)主管局补、退税办理
  各主管局依据稽查局出具的处理决定书或检查结论,按市局补、退税管理要求办理补、退库手续。
  四、对纳税人已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材料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本通知下发前各主管局已提交市局稽查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由稽查科通知主管局退回,主管局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审核,将资料收集完整后再提交稽查科移送稽查局安排检查。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处理
  各主管局和稽查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和稽查工作中碰到的政策和数据填报问题由市局税政科负责解答。
  各县局的分局、税所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提请税务稽查的,由各县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附: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交资料要求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交资料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需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共1张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   共20张
  1.收入类表格,共3张
  (1)《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汇总表》
  (2)《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一)
  (3)《清算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二)
  2.扣除项目类表格,共10张
  (1)《应分摊扣除项目分摊计算表》
  (2)《允许扣除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算表》
  (3)《允许扣除的前期工程费计算表》
  (4)《允许扣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
  (5)《允许扣除的基础设施费计算表》
  (6)《允许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计算表》
  (7)《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计算表》
  (8)《开发成本不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9)《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计算表》(采用10%比例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不须提供)
  (10)《层高系数面积计算表》(采用建筑面积法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不须提供)
  3.建筑安装工程及设计咨询费类表格,共5张
  (1)《清算项目建筑面积明细表》
  (2)《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基本情况表》(一)
  (3)《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基本情况表》(二)
  (4)《清算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含绿化工程)费明细表》
  (5)《支付设计费、咨询费明细表》
  4.入库税金类表格,共2张
  (1)《入库税金汇总统计表》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入库税金明细统计表》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
  2.当期财务会计报表;
  3.清算项目开发成本各年度明细账(只需提交记载有各年度发生额合计数的帐页);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5.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
  6.清算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设计合同、园林绿化合同;
  7.清算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的结算书(单);
  8.清算项目所有单项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票面金额3万元(含)以上建安发票、设计、咨询服务业发票复印件;
  10.清算项目的《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
  11.清算项目所有《测绘成果报告书》(办理产权面积使用);
  12.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及支付证明;
  13.用以证明商用房层高高度的施工图纸或其他证明材料(选择采用建筑面积法分摊计算扣除项目的不须提供);
  1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含土地增值税)
  15.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二、资料提交要求
  (一)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须按规定逐项填列,除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余表格均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二)纳税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格,除按上述第一点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外,还须另以光盘的形式报送电子文档。
  (三)纳税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均以复印件形式报送,注明"复印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签署日期,加盖公章。
  (四)纳税人提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含土地增值税),须在原件备注栏加盖"××项目"章后再复印,以区分不同项目对应的税金。
  (五)纳税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应分类编好页码,并制作《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报送清单》,随相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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