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三〔1996〕27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台地税政〔1996〕35号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凡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住宅暂确定为普通标准住宅:
1.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
2.剔除地价的构造成本在850元以内。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十二日
注:自2005年6月1日起按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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