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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7-06-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吉地税发〔2007〕7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保证清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吉林省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局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瑞利、付文玉
  成员:王明明、姚金山
  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清算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省局各相关处室的工作协调;财产与行为税处负责清算工作的政策解答、界定及退税的审合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局要成立由一把手负责、征管部门、税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清算工作步骤 
  (一)清算公告
  各市、州、县(市、区)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限,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发布清算公告,告知纳税人清算的范围、时限、所需资料、清算相关税收政策、工作流程以及未按规定清算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向纳税人免税提供清算所需的各类报表。
  (二)自行清算本阶段须纳税人领取清算报表、自行开展清算工作并形成清算报告。
  (三)受理清算申请
  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要按照“一窗式”原则受理纳税人的清算申请和清算资料,在受理工作中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实地调查审核
  为保证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各科室业务骨干组成临时的清算审核小组,清算审核小组在本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审核工作。
  清算审核小组在实施审核时,仅对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报告,连同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报本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清算税款补、退
  经清算领导小组审核,需补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应纳税款。
  经清算领导小组审核,退税2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州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退税50万元以上的,需逐级报省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向纳税人退税。
  三、清算所需资料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和省局吉地税发〔2007〕77号文件的要求,由主管税务机关列出清单,告知纳税人。
  四、法律责任和工作要求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清算申请和清算材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征税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清算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移送单》,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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