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12〕54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车位(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发〔201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转让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库),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收入,并准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库)出租或者自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特此批复。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