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湘地税发〔2007〕4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另文下发),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搞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清算工作难度不小,各地要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组织精兵强将,稳步推进,扎实稳妥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二、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以《通知》规定为契机,联系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土地增值税预征全面到位。并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本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对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关联紧密的建安企业、建材销售企业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符合清算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及时进行清算。
  三、自行清算与重点清算相结合,着重抓好重点纳税户和重点税源的清算工作。对符合清算条件的2007年2月1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地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通知》规定,自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入库。对2007年2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四、及时总结。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经验,巩固清算成果,并将清算工作总结按半年一次上报省局。上报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和2007年12月30日。报送路径:省局FTP/CENTER/二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