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财税字第048号)规定,为了便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对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明确如下:
一、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