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2006-07-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赣地税发〔2006〕9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赣地税函[2006]128号),本通知第四条“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自2017年6月1日起有关预征率的规定参考后续政策: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其中店面的预征率暂定5%。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率预征。
  二、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律先按建筑面积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增值额,然后按税法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