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2005-06-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地税发〔2004〕5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省局下发了苏地税发[1996]063号文件,确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预征率的确定
  (一)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个别地区,普通住宅的预征率需要调整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50%。
  (二)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适用预征率为1%-1.5%),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3%)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四、各省辖市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各地的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
  五、对其他商品房中度假村、别墅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苏财税[1999]3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由各地自定。
  六、对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并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
  七、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时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