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9]502号
各稽查局、各区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关于贯彻〈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稽查局、各区局单个案件的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稽查局、各区局局长审批;单个案件的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各稽查局、各区局上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的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局务会议审批。
二、举报奖励经费在办案经费列支。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