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单位 |
拟作出罚款金额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6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
5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
5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 |
30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 |
15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 (梅河口市税务局) |
150万元以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 |
10万元以上 |
注:“拟作出罚款金额”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制定《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吉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6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1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为拟作出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