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地方社保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18-12-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8年第18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公告》的解读

文档附件:

相关链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