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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11-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劳社〔2003〕290号
  
  为更好地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推行灵活多样就业形式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2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的人员;
  2、用工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
  3、自主就业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岁、女未满55岁的,与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凭证向户口所在地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按社会保险有关登记办法办理。
  三、缴费办法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由个人全额缴费。
  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由社区劳动组织(或用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费。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年缴费办法,每年6月20日—30日缴纳下一社会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银行从其个人银行帐户中扣缴。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须以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补缴自1998年7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1998年7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方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所处年龄段划拨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四、缴费变更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在当月到户口所在地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同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接续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投保的,参保后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得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六个月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中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以及未超过三个月又不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续保后六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得使用社会统筹基金,六个月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补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其他规定
  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厦门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办法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列入失业保险登记范围。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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