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1〕135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农村户籍职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的办法参保。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地方社保费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