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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的通知

2016-11-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厦人社〔2016〕293号
 
各区社保中心、区地税局、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征工作,经研究决定变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自2017年起,每年1-3月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需重新登记。
  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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