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7〕180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配合北京市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改革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各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所交纳的养老基金,可比照企业养老统筹的办法和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从个人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企业所得税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