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商〔1997〕696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业委员会、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及“北京市199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的决定,为解决人民群众吃“放心早点”的问题,并鼓励国有企业经营早点,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以下办法:
1.凡享受市、区(县)财政早点发展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国有早点经营企业均可按不超过早点收入的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奖金,从成本列支,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原则上企业应按月提取奖金,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所提奖金不得挪作它用,要全部用于奖励与经营早点有关的人员,未参与早点经营的人员均不得参与奖金分配。
2.此项政策执行到“九五”期末。
3.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