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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04-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深地税发[2009]179号
 
各基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定,为规范征纳双方在汇算清缴退税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退税的工作程序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4]301号)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办理程序”中“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检查后将多缴的税款退还纳税人”,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将多缴的税款退还纳税人”,即“检查”改为“审核”,相应的工作程序修改为:资料审核、受理移送、审核确认、审批、退库、送达申请人等6个环节。在工作时限上,其中的“审核确认”环节由原来“检查核实”的12个工作日缩减为2个工作日,其他环节的工作时限不变,修改后全部工作流程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汇算清缴退税应报送的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时,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及《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完税凭证等季度已预缴税款的证明;
  (三)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
  (四)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五)涉及涉税审批或备案事项的纳税人,需同时提交享受税收优惠或其他涉税事项的审批或备案文书。
  以上第(二)至(五)项需要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后存复印件。
  三、汇算清缴退税的审核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工作流程调整后,各基层局在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时应重点对纳税人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案头审核。
  在审核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事项存在偷税嫌疑、认为确需进行税务检查后再办理退税的,则应按照市局有关税务检查工作规程进行处理,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的检查可不进行各税统查,且退税工作必须在当年8月31日之前完成。
  四、汇算清缴退税的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工作流程调整后,各基层局应加强相应的后续管理工作。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开展的审核评税或纳税评估工作中,应把所有涉及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列入审核评税的重点对象进行审核,税收管理员必须在当年7月31日前对汇算清缴退税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出具详细的评估结论,并将评估结论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如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假退税和其他偷税行为嫌疑的,应按有关工作规程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检查或稽查部门作为选案参考的重要依据,以此加强对汇算清缴企业的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01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各基层局在执行本通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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