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9]571号
各基层局:
现将深圳市科工贸信委等《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09〕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后续跟踪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管理部门复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