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各单位上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04-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财税〔2003〕6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将我市各单位上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有关规定,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调整为20%。各单位按此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