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31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中关于提高计税工资标准后,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应调低其应税所得率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经研究,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一律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6 |
建筑业 |
9 |
饮食服务业 |
9 |
娱乐业 |
19 |
其他企业 |
9 |
二、调整应税所得率后的其他相关问题,将另文明确。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