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01-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浙地税函〔2008〕1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07年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